《民法典》确立了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但并未对其进行具体、详细的规定。作为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制度,有必要从理论上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条件、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进行讨论和完善。应当细化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条件,规定先决条件、抵消条件、主观条件以及客观条件,明确以许可使用费的倍数作为计算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赔偿数额的计算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