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永续传承与发展离不开传承人的活动。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需要通过多人共同参与、分工合作才能实现的群体性项目,国家立法亟需将团体(群体)认定为非遗代表性传承法定主体,以扩大传承力量、激发文化自觉、优化利益分配。当前,法律法规对于非遗代表性传承团体(群体)的认定失范难以适应实践发展,其规范构建应秉持基本法的包容性理念与体系性功能,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灵活性与针对性特征,在实体方面建构集体权利形态、规范核心概念范畴,在程序方面完善具体认定机制与责任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