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裁判中将风险视为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存在,将风险责任分配作为维护社会系统安全、促进社会良性运转的治理手段,从风险分配视角对社会利益进行再调整。通过司法司法裁判中的责任分配,风险被转化为法律意义上的注意义务,裁判中遵循"风险行为—侵权责任"的风险分配预设模式,将风险损害后果转换成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但该裁判模式不能适应风险社会特性。基于诉讼目的,法律有意利用确认风险给当事人的证明行为带来压力,以确认最便宜风险承担人,司法需要借助"确认风险—分配风险"裁判模式做出融贯性的风险责任分配。未来风险分配面临特殊裁判难题,司法人员应当从风险责任分配的源头、技术、系统三个层面努力,构建逻辑、实践、价值三者相融贯的风险责任分配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