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确认被引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中,旨在借助司法审查保证磋商协议合法性并赋予其强制执行力,形成行政管控与司法审查合力的生态环境公私法合作治理结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是一种兼具公法与私法双重法律属性的民事和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是略式诉讼程序,法院无需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争议进行实质审理,主要审查申请材料即快速作出裁判。如何避免为虚假磋商、强制磋商背书,成为司法实践难题。法院运用司法确认程序对磋商协议进行司法审查,应当遵循实质尊重和公共利益最大化原则,审查的重点放在磋商程序及协议内容两个方面的合法性,旨在增强磋商机制正当法律程序特质,提高磋商协议的公共理性与可接受性。磋商协议司法确认程序适用范围和运行要求超出了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为之设置特别程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