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资本下乡的形态与路径是多样的。除了投资主体“在场”的情况外,也有投资主体通过代理人去开展农业经营的“不在场”形态。通过建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与优势互补的合伙经营模式,“不在场”的投资主体不但将熟人社会网络中的社会资本吸纳于经营发展过程,同时还大大降低了产业经营过程中的组织交易成本与劳动监督成本。但需要引起注意的是,特定产业类型中投资主体的“不在场”也会引发相应的问题,比如给生态环境带来负面影响,或者是难以与村庄的发展相契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