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数字经济时代的到来,我国互联网企业间数据竞争纠纷频繁发生。《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一般条款的适用在解决数据纠纷中发挥了较为积极的作用。法院在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解决互联网企业数据竞争纠纷案件中缺乏体系化的逻辑结构。一般条款的适用存在其内化的逻辑结构:首先,应当以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明确列举的行为作为逻辑前提;其次,应以“四要素”作为适用一般条款的逻辑主线;再次,将比例原则作为逻辑关联,辅助判断涉案竞争行为的性质;最后,在上述判断基础上推导出逻辑结论。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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