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额较大,履行期较长,是典型的继续性合同。这使得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极可能遭遇各种情况,导致工期延误。但工期延误的成因复杂,请求权基础多元,法律效果亦不统一,必须进行类型化分析方有意义。工期延误大致分为“可归责之延误”和“不可归责之延误”。若可归责于承包人,则其需承担迟延责任、赔偿责任,必要时发包人可解除合同。若不可归责于承包人,则其可主张展延工期。若可归责于发包人,则承包人可主张合同解除、发包人给付迟延及赔偿损失。若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在必要时应有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可能。

  • 单位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