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农药犯罪治理的主体罪名选择和与之相应的犯罪构成要件确定,与不同阶段农药市场的管理体制直接相关。在农药生产、经营实行行政许可市场准入管理模式下,非法经营罪成为规制农药犯罪的主体罪名,但在个案裁判中,应对非法经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刑事处罚必要性作综合考量,以防罪行擅断。农产品质量安全、人畜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成为农药管理立法目标下,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应作为规制农药犯罪的另一主体罪名。对伪劣农药的界定应以《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为依据。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发生适用竞合时,刑法应明确以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予以定罪处罚。应将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由实害犯改造为行为犯,以"货值金额"为该罪的构成要件,"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只作为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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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江苏警官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