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纯粹的法理问题,期间计算在私法和公法中表现出不同的适用规则。交通运输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一些期间的起算点成为需要确定的理论与现实问题。之所以形成这样的理论困惑,既是长期以来"父爱主义"国家立法观的体现,也是现实中遇到特殊行政相对人必须确立的新型执法理念。对于这一问题的解决而言,国家法律解释体制的厘清是其前提,行政裁量原理和法教义学指导下的含义诠释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与法律技术,基层行政执法体制的保障是解决问题的基础与后盾。法治建构过程中的细节往往成为我们面对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不可忽视的关键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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