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行政协议的行政性进行审查既是新司法解释适用的先决条件,也是行政协议司法审查的重要标准。目前行政合同的司法审查存在审查步骤不清、依据不明等诸多障碍,虽然最高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已出台完善,但依然对举证责任分配不清、立法不切实际的问题难以妥善解决。因而,要明晰问题产生的源头,就要通过合法性审查、合理性审查和合约性审查三个层面进行类型化操作,填充实质举证责任,细化其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