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有关于国际河流冲突的理论解释多集中于水霸权、国际机制缺失、环境资源稀缺等单因解释,而多因和复合理论解释仍未成为主流。文章据此将人均水资源占有量、干流大坝数量、流域权力分配结构、流域管理条约或制度、第三方干预、历史或领土争端6个因素作为国际河流冲突的原因条件,通过对22条国际河流进行模糊集定性比较分析,得出了三条解释国际河流冲突的原因组合。其中,霸权稳定论、国际机制论和资源稀缺论在分析结果中都得到了验证,适用的案例包括多瑙河、两河流域、约旦河、印度河、尼罗河等流域。然而,在恒河、拉普拉塔河、格兰德河与科罗拉多河流域,霸权稳定论和国际机制论却遭到了挑战。在上述四条国际河流流域内,下游均存在权力优势国,同时也都建立了国际河流管理制度,但是水冲突仍然频发。本文经过分析发现历史与领土争端、第三方干预模式以及水利基础设施开发强度将对流域国家的权力运用与机制有效性产生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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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复旦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