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的/意义]探究首次销售原则适用对图书馆传播和利用数字作品的积极影响,提出立法建议。[方法/过程]解读首次销售原则的法理特征及其延伸适用于数字技术和网络环境的障碍,介绍理论研究与立法建议、司法实践取得的部分成果,分析我国司法解释对发行权适用于网络环境的规定,以及相关人民法院在审理与判决图书馆版权纠纷案件中对该问题的认识。[结果/结论]在我国法律制度中信息网络传播作品的行为包括发行行为,图书馆从事的基于网络传播的业务和服务活动受到发行权的掣肘。所以,将数字首次销售原则适用于图书馆具有立法的正当性,应从图书馆的类型和图书馆传播与利用数字作品的目的性质、服务对象、行为方式、作品范围等方面细化适用条件,并赋予这项原则强行法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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