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总则》第9条"绿色原则"体现了立法者从民法视角破解我国生态环境问题的积极努力。围绕该原则是否具有明确内涵及是否具有强规范属性等争议,传统文理、体系解释方法面临的解释难题可借助法教义学范式分析予以合理化解并得出肯定结论。在未来民法典分则生态环境侵权责任部分,绿色原则既有可能基于吸收生态学上的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进而从价值进路上增进生态环境侵权规则体系的开放度,同时其内在的类型化逻辑又为维持生态环境侵权规则体系的稳定自洽提供了新的构建视角。从目前《民法典分则草案》(征求意见稿)相关规定来看,绿色原则在生态环境侵权制度部分已有所体现,但仍有完善必要。具体而言,一方面有必要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构建更加完善的生态环境损害救济体系,另一方面还应适当区分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两类原因行为导致的传统私权损害,并在过错规则、因果关系举证责任规则等侵权规则上进行重新整合,从而实现对生态环境侵权的合理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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