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社会保障立法和民事损害赔偿立法分别对工伤补偿和交通事故赔偿作了规定,而《工伤保险条例》又把"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列入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我国目前的法律对交通事故和工伤竞合时赔偿/补偿责任问题没有明确的统一规定,交通事故与工伤竞合时责任如何承担在法律实践中就有了分歧。比较国内外现存的四种处理模式[1],由受伤害职工从民事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中择一主张的选择模式更为合理,但应对这一模式做些改良,避免单纯的选择模式可能带来的问题,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