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电子签名技术的不同安全等级决定了签名证据真实性和可靠性的差异度.在签名证据可采性和证明力的认定上应引入“可靠性”这一前置概念和规则,并与真实性分开审查.被指涉的签名人欲否认某份电文上的签名,应当举证证明该签名是真实的但不是其授权的,或者不存在受法律约束的意图,或者该签名是虚假的,或者认证证书无效;而依赖方由于与认证机构之间的信赖关系,在认证程序和操作上具有勤勉谨慎义务,其对某签名或证书的信赖应具有合理性,应当验证并且有能力证明其所验证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