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救济体系的整合,是全面维护生态环境的必要手段与实践需求,针对当前应对措施所存在的逻辑起点的偏离、救济时效的迟滞、救济效果的有限性等现实困境,主体维度下索赔与预防二分的整合方案,以行政手段为必要前提、确立索赔与预防诉讼的唯一适格主体、强调诉前程序的外部保障与自我纠错功能,具有制度规范层面、价值目标层面与制度功能层面的妥当性与契合性,得以有效避免诉权冲突、提高诉讼效率、实现环境损害的全面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