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家是一种独立的共同体,其成员之间拥有更紧密的生活联系与更深厚的主观感情,由此造就了独特的家价值:一方面,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受到更高程度的保护;另一方面,家具有更强的自治能力。虐待罪的创制体现了刑法对家价值的特别考量。将家价值贯彻于虐待罪的教义学中,不仅能对虐待罪的构成要件问题展开更为实质的思考——将虐待罪的适用对象解释为拥有紧密生活联系的事实家庭成员、发现虐待行为的历时性特征、针对缓和的结果归属原理为司法实务提供操作性更强的判断规则;还能为虐待罪的妥当量刑提供指导——维护虐待罪罪内与罪间的量刑协调,积极运用被害人谅解与缓刑制度促进家价值的修复。家价值的教义化不仅影响虐待罪的适用,还将辐射至所有的家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