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破坏生产经营罪的保护法益是生产经营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在对本罪进行解释时要紧扣“经济利益”这一核心,从对象特征、行为特征、结果特征三个角度把握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兜底条款。“其他方法”不仅涵盖对生产设备和经营资料的物理有形破坏,还包括对与生产经营必备要素的非物理破坏行为。为防止本罪规制范畴的过分扩张,应当通过审查行为是否对生产经营产生了直接、确定、可支配的破坏作用,将仅干扰生产经营秩序而未造成收益减损的破坏行为排除出本罪的评价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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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