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长期以来公安机关逐利性刑事执法的现象持续存在,突出表现为以下四种:为非法利益而违规立案、长期挂案、恣意抢案、超期扣押等。以利益相关者理论为视角,对执法活动全过程与“利”有关的个体与群体进行归纳,从五方利益主体归纳出逐利性刑事执法的成因有以“利”为导向的执法观念、利益输送者的主动与被动、监督机制失灵等。针对以上问题,通过提出坚持审判中心论和侦查程序本位论理念、深化立法改革以减少逐利性刑事执法制度空间、开展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专项监督活动等措施,将平等、公正、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到公安执法规范体系、公安执法运行体系之中,以期对该不合理执法现象进行系统性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