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一种新型权利,宅基地资格权既不是成员权也不是用益物权,应其将定性为既具有身份性又具有财产性的复合权利。其中包括宅基地资格取得权、宅基地征收补偿权、宅基地居住权、宅基地退出权。同时在法律层面需要相应的保障,如明确宅基地资格权的法律地位、明确取得宅基地资格的条件、构建宅基地资格权的权利行使规则、完善农村宅基地资格权有偿退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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