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确立了自甘风险规则,其进步性毋庸置疑。然而,在司法适用中,该规则容易和受害人同意、与有过错规则产生重叠,存在适用范围宽泛、抗辩主体不清晰、受害人风险认知能力和组织者责任分配认定标准不明确的问题,导致自由裁量的空间较大,容易影响法律适用的统一性。为此,有必要厘清其基本内涵以及相关规则之间的关系,通过限缩解释明确其适用范围与抗辩主体,规范受害人风险认知能力及组织者责任分配的认定标准,以实现自甘风险规则的精准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