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实践中,多数观点认为有限公司的股权应属于商法的私权范畴,其股东转让股权不需要股东配偶的同意,只需征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这种考量或忽视了夫妻身份关系的特殊性,或以建之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的股权,而排斥夫妻身份所应包含的法定财产共有原则。身份权所涉及的财产权利,应优于其他商事私权,司法实践以股权优于身份权的做法,从规范层面看,不合时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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