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竞争不仅是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重要手段,而且也是提升一国高等教育国际竞争力的前提和基础,因此有越来越多的国家重视高等教育领域中的竞争。不管是根据竞争的基本要求判断,还是根据高等教育竞争本身的特点判断,现行高等教育治理结构尚有许多因素不利于高等教育竞争。为了释放高等教育的竞争活力,立法必须在外部治理结构方面完成从假二元结构即所谓的政府——高校结构向真三元结构即政府——教育中介组织——高等学校结构的转变,使三元结构中的每一元都成为高等教育活动中真正独立的利益主体,在内部治理结构方面必须明确相关利益主体的治权、强化大学章程的作用并确保内部治理结构的长期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