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交付"一词具有多重意义。动产所有权移转中的交付区别于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给付义务以及作为价金风险移转界限的交付。在交付的语义中不应强调"现实交付",而应放弃这一概念的使用,同时也应放弃"观念交付"的使用,因为后者根本不是交付,仅是交付的替代。在交付的构成中,"占有移转"的传统界定尚存疑义,需要厘清。交付和交付替代手段之所以为动产所有权移转所需要,并非基于广为流行的公示要求,而主要是基于占有意志的考虑,其意在尽可能实现占有的主观意志与法律上所有权的归属相一致。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