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津政办发[2019]8号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规划用地兼容性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2019年2月20日天津市规划用地兼容性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升城市活力,规范本市规划用地兼容性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