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大数据时代催生互联网平台经济,互联网平台与用户的数据交互行为中产生了数据权利(法律关系),当前这一数据权利(法律关系)的模糊成为了互联网平台企业利用数据优势损害消费者权益、排除限制竞争的重要原因。从分析法学的视角,基于对数据的再认识,以霍菲尔德权利理论作为分析工具,将数据获取、数据控制和利用、数据"转让"过程中的"平台-用户"行为模式进行解构,可以重新发现在"平台-用户"数据交互行为中的法律关系"元形式",这将作为平衡互联网平台行为规制中数据法益的权利论基础。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