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然人违约责任能力本质上是自然人承担违约责任的资格,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无直接关系,具有独立性。我国未来民法典合同编不应漠视自然人违约责任能力制度的构建,尤其不应漠视行为能力欠缺的自然人违约责任能力制度的构建。根据年龄和认知辨识能力标准,认知辨识能力正常的成年人具有完全违约责任能力,独立承担违约责任;行为能力欠缺的自然人具有不完全违约责任能力,其独立订立的有效合同,或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及追认的有效合同,因其违约行为给合同相对人造成损害,应当以其自己的财产承担违约责任,其法定代理人应当承担补充责任。在上述理论构想的基础上,构建自然人的违约责任能力制度。

  • 单位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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