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档案监督检查制度是《档案法》修订后新增的重要内容,对于保障新时代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档案监督检查属于行政法上的行政检查,具有外部性、独立性、强制性、专业性特征,区别于档案行政监督、档案执法监督、档案行政调查等。档案监督检查制度具有三重功能,即实现档案法治、保障档案安全与促进档案利用。《档案法》第四十二条构成了档案监督检查制度的主干内容,但在检查主体、检查对象、检查事项的规定上留有立法缺憾,不符合档案监督检查的制度定位。对此,应从三方面予以相应完善:一是赋予基层主体档案监督检查权,二是拓宽档案监督检查的对象范围,三是增加档案监督检查事项的概括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