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案件超期现象,但是当今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却缺乏对超期案件的关注。超期案件的产生基于复杂的中国实践,流水线式案件移送流程、独特被害人反应机制、辩审冲突、法院内部讨论决定机制,以及错案给法官带来的司法判决压力均成为超期案件产生的诱因。除显性超期外,延期审理、中止诉讼、诉讼程序转化等程序滥用也会带来案件的隐性超期问题。文章通过考察中国古代法律对案件超期后法官违限责任的具体规定,并结合时代特征分析其成因,从严格法官违限责任、重大案件整体违限责任、多元化追责主体违限责任分担机制三个方面对当今中国法官案件超期责任进行再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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