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中存在离婚父母在较短时间内频繁变更孩子抚养权等问题,凸显出目前我国在处理该类案件过程中对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之不足:一是确定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时对子女利益和意愿重视不足;二是对父母之间达成的变更抚养关系协议缺乏相应的评估;三是确定抚养权归属的基础缺乏充分性。对此,应坚持子女最佳利益原则、法官应对父母就变更子女抚养权归属达成的协议进行再评估,引入社会调查制度,夯实抚养权归属三方面来加强对未成年子女利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