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条例"是明代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现藏台北傅斯年图书馆的《皇明弘治三年条例》计50条,其中有20条涉及军事且其题名明确出现"军职"者有7条。对这些条例进行考察,可以发现,明代弘治年间卫所中所一级军官即军职,存在侵盗预备仓粮、奸淫同僚妻女、包揽钱粮、上直不到等各种违法乱纪之举;对此,朝廷及时立法应对,主要由各部院臣工在参照以前律、例的基础上,结合案情而题准出台各种作为"权宜之法"的事例予以惩处。这种立法,虽能适时裁决军职违法乱纪行为,为以后判决类似案件提供法律遵循,但它对军职的惩处总体倾向于"从轻",为军职违法乱纪现象进一步加深埋下了诱因,值得治军者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