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知识产权法采取的是传统法理学的语言和概念,而诚信社会建设主要利用的是功利主义和政治经济学的资源。在诚信社会建设背景下,衡量知识产权领域各主体行为是否合法正当还有另外的标尺,这个标尺即信用。传统上,每个国家的法律体系都是以规制侵权、违约、违法犯罪行为的形式作分类,失信行为是另一个特殊的种类,它涵摄了以上几种行为形式,但这显然是一种新的划分行为的基本方式。信用条款进入法律体系,未来社会可能会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的推进中发生剧变。当代对于知识产权领域信用问题的研究不应仅仅是具体的和回应性的,即针对现实问题做出具体回应,而须更具抽象性、前瞻性和系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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