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院在审理公立大学录取纠纷案件时,如果仅适用单一审查标准,在特定情形中可能无法充分救济学生权利。美国法院认可录取行为属于大学自治与学术自由范畴,但对其行使裁量权做出的评判结论并非一概遵从。在实务中,法院亦基于行政法和宪法条款构造了由宽松至严苛的审查标准,根据不同案情解决录取评价中出现的程序纠纷和分类纠纷,合理配置举证责任。我国法院有必要根据诉讼主张和案情事实,适当提高司法审查强度,关注录取评价的实体性正当程序,甚至适度审视形成评判结论的逻辑过程,以法律监督切实保障录取工作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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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北京外国语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