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在通过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条款规制数据跨境流动的同时,设置了公共政策目标例外和基本安全利益例外条款。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规则相比,我国数据跨境流动规则缺少明确的允许数据跨境自由流动的表达,援引“公共政策目标例外”和“基本安全利益例外”存在困难,核心词汇的表达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不一致。我国需要进一步强调数据跨境的自由流动,增加“为实现公共政策目标”或“为维护基本安全利益”等表述,统一核心概念,以实现国内数据跨境流动规则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的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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