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治理视阈下的法律不仅是硬法,更主要是软法。卢曼眼中的软法是社会共同体自我生产、自我规制、规范预期的自创生系统,深度契合我国当下治理实践需求,它包括具有对外指向性的政策与行政规则即公域软法,以及仅仅指涉社会共同体内部成员公共利益的私域软法。自创生的软法因成员实力差异等因素易形成软法强权与软法违法现象,对成员权利构成侵害,故对软法尤其是私域软法进行治理成为必要。治理路径的选择应主要依赖于软法系统的内部机制,包括开放协调的软法形成机制和适度必要的软法追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