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唐律中的"以奸论"之行为本身并非奸罪,但律文将之视同奸罪定罪量刑,其与奸罪具有相同的性质,律文将其与奸罪不殊对待。唐律中"以奸论"的行为包括三类:违法婚配而"以奸论"的行为;监临官司枉法娶妻、妾而"以奸论"的行为;维持非法的事实婚姻状态而"以奸论"的行为。唐律中的"以奸论"之行为均侵害了法律所确认的合法婚姻关系。在刑罚适用范围与"十恶"的出入方面,唐律中的"以奸论"之行为与奸罪保持了基本的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