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的新要求,我国环境治理理念应当采取整体主义的方法论,将生态保护作为环境治理的总目标。我国近年来所进行的环境损害救济以环境公益诉讼为基础,也逐渐从私主体的权益保护向环境利益的整体性保护发展。这就要求环境损害救济应当有新思路,环境法治建设及其研究没有必要在环境权问题上过多纠结,而应当改变其内在逻辑,应当从"权利中心"的思路向"法益中心"的思路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