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冠肺炎疫情中暴露出了信息公开制度的一系列问题,其中作为事业单位的疾控中心和医疗机构是否应当对相关疫情信息进行公开引起了公众的普遍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公共企事业单位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现有的"最小存留适用""最大限度适用"和"脱条例化"的公开路径理论均存在不同的缺陷。公共企事业单位作为一个整体对外虽然与行政机关存在相似性及差异性,但其相互之间也并不完全相同,公开主体与公开目的都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及不同之处,因而无法适用统一的公开路径,需遵循"入条例化"和"脱条例化"的双重路径进行信息公开。当公共企事业单位同时符合"实质控制""公益性"和"弱竞争性"的标准时应当按照"入条例化"路径展开,否则按照"脱条例化"的路径进行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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