碎片化个人信息是具有弱识别性的一类信息,经“合理性”认定标准的检验,不属于刑法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取碎片化个人信息行为以及后续合成、制造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均不能评价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刑法规范对此类行为欠缺规制进路。对此,理论界与实务界存在另罪评价、扩大解释、下游定罪三种司法应对方案,但均存在缺陷和不足。增设新罪的立法应对方案,既能有效规制此类行为又能坚守罪刑法定原则,因而值得提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