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将“以贩卖为目的收买毒品的行为”认定为贩卖毒品罪既遂,超出“贩卖”的词义射程,引发诸多风险。《禁毒解释》对于“贩卖”内涵的界定并非完全意义的标准犯罪构成。单一模式下应以“契约说”为“着手”标准,以“交易说”为“完成”标准,同时排除控制下交付的交易属性;复合模式下应基于行为人已与买家达成合意的推定,认定其与卖家达成契约构成“着手”,与卖家进行交易实现“完成”。应结合行为人所处阶段及其预防必要性,依据处罚原则所赋予的自由裁量权综合确定刑罚尺度,由此实现停止形态认定和量刑的精细化,贯彻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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