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破产程序中,出于平衡各方债权人利益等因素考虑,管理人往往倾向于以部分房产已出售不属于破产财产,因而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债权(以下简称工程款优先债权)金额也应相应分摊等理由缩减权利人优先债权金额,且该等缩减一般以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以下简称《分配方案》)方式出现。该等缩减无论在程序上还是实体上均存在重大争议,且有可能构成对工程款优先债权人合法权利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