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社会企业作为一种解决社会问题、增进公众福利的新模式,近年来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关注。目前在欧洲范围内,关于社会企业有比利时的"具有社会目的的公司"(Vennootschap met Social Oogmerk,简称VSO)、英国的"社区利益公司"(Community Interest Company,简称CIC)和希腊的"社会合作企业"(Social Cooperative Enterprise,简称SCE)三种法律模式,虽然在具体制度设计上有些许不同,但它们都立足于帮助社会企业实现社会效益、对利润进行有限分配、重视对管理者的监督与问责、决策时考虑利益相关者的意见,这些做法为我国社会企业立法提供了借鉴。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