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吉政办发[2022]37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22年11月16日吉林省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粮食宏观调控,确保粮食供给平衡和价格基本稳定,维护粮食流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