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回转具有非讼程序的性质,既不是执行救济措施,也不属于执行程序的范畴。在未来《民事诉讼法》修改及《民事强制执行法》的单行立法过程中,应从执行回转的地位出发进行制度重构:将执行回转设于《民事诉讼法》“审判程序”编“特别程序”章;明确执行回转程序启动的条件;限缩执行回转程序的启动方式为当事人申请,并由检察机关兜底保护;将执行回转裁定作为执行依据,赋予其执行力;明确“先执行回转申请”“后执行回转之诉”的序位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