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司法背景下解除高管职务无须要求高管具有过错,而劳动法规定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事由,对劳动者的实行倾斜保护。《公司法》与《劳动合同法》的交叉导致公司解聘公司高管引发了诸多争议。公司高管的身份具有双重性特点,劳动者内部具有差异性,域外许多地区的劳动立法均对公司高管作了特殊规定。我国应该依据公司高管的薪酬、职权范围等对公司高管进行分层,决定对其适用公司法或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