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信息网络社会的发展,当今社会中人们选择电子形式进行信息创造、传播和存储的趋势显著,电子数据也越来越多地被应用于司法领域,比如电子数据作为证据出示在法庭之上。然而,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电子数据的展示方式,实践中通常以书面形式代替电子证据"原件"。与此同时,现阶段电子数据作为呈堂证据时,也面临着一些挑战。试以"鉴定意见"为例,分析电子数据取证结果的举证与质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