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民法典》第1186条的解释适用应采“另起新篇”的视角,法条中的“法律的规定”并不包括第6条的公平原则的规定,也并非仅指有关法律后果的规定,而是指具备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的其他法律规定。《民法典》第1186条的制定相当于废止了原先的《侵权责任法》第24条,其自身无意义,删除亦无妨。《民法通则》第132条和《侵权责任法》第24条都是教义学上的拐杖,是在教义学双腿还不够有力时可供其依托的工具。《民法典》实施后,应当舍弃掉这根拐杖,在民法典相关具体制度背景下,就既往涉及公平责任一般规定的案型,重新思考定位。以男女双方自愿发生性行为后就流产等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分担问题为例,不妨在合伙、无因管理甚至共有制度视角下重新观察理解,以获致妥当的处理方案。由此,也可对体育运动中受伤的损失分担问题的解决给出有益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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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