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第996条是否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条款,学界存在争议。在人格权遭受侵害为前提的预设下,以精神利益实现为内容的合同难以适用;违约侵害物质性人格权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守约方无法获得全面救济。《民法典》第996条应理解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条款;《民法典》第584条中的“损失”包括财产损失与非财产损失(精神损害),守约方在以精神利益实现为内容的合同中遭受严重精神损害的,可以主张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违约侵害物质性人格权的,应适当限制责任竞合规则的适用,守约方只能提起侵权之诉填补损害,防止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条款的滥用,力争实现《民法典》第186条、第996条和第1183条第1款的协调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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