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工智能因其强大的技术优势进入法院。当人工智能被赋予司法审判主体资格后,智慧法官代替法官审判,存在现实层面的需求和技术层面的可能性,并能够帮助法院提高效率和降低成本。但需要注意的是,不同于原有的法律辅助系统,智慧法官参与审判活动,将会产生巨大的伦理冲击,尤其是对被审判人而言,事关人类的尊严。因此,需要对智慧法官的审判加以限制,即智慧法官仅能处理以裁定为主的程序性事项以及以调解为主的相对程序性事项中除涉及人身关系以外的部分,不能处理实体性事项,即智慧法官不能对人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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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