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生态补偿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确定补偿主体和补偿标准是进行补偿的关键。通过分析生态补偿存在的问题,建立了基于污染损失和逐级协商的补偿额度测算方法,并从理论补偿标准入手,引入修正系数,以湘江流域为例,测算了流域污染损失补偿量。考虑到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用水量和用水效率存在差异,选取各市GDP、用水量、万元GDP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和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进行调节。结果表明, 2016年湘江流域补偿分配额为:衡阳补偿永州75.525万元、衡阳补偿株洲250.800万元、湘潭补偿株洲257.191万元、长沙补偿湘潭980.700万元、长沙补偿岳阳168.120万元、郴州补偿衡阳476.076万元、株洲补偿衡阳56.680万元、娄底补偿湘潭397.375万元、衡阳补偿邵阳161.025万元。基于污染损失的补偿标准符合当前我国补偿实例的要求,可作为补偿标准的下限。研究结果可为量化流域水功能区生态补偿标准提供依据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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